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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开放数据工程中的许可协议

***此处译文原文来自于知识共享网站***

***原作者: Timothy Vollmer***

***译者: 王海涛***

就在2周之前我们写到关于美国政府行政命令与开放数据工程的声明，这项托管在Github上的工程旨在实现总统行政命令与备忘录中的细节条款。该工程会为我们提供更多关于开放许可协议的信息，并提供一些被联邦政府所接受的许可的实例。其中的某些信息很清楚，但是有些内容却很模糊。下面我们将给开放数据工程中的许可加了一些注解与评论。

**开放许可协议**

在开放数据工程中的开放许可协议页面上可以看到，只有满足下面的条件时，它的许可会被视为是“开放的”：

再利用：许可协议必须允许对作品的修改和演绎，并且允许在满足原始作品条款的前提下对修改和演绎后的作品再分发。

用户可以复制和修改那些数据，而政府也许会使用公共版权许可协议，从而要求衍生的工作也会按照与原始项目同样的许可协议分享出来。就我们而言，关于政府使用许可的引用不太严谨。由联邦政府雇员所做的工作应该属于公共领域，至少在美国的版权保护法中，提出使用许可协议并不合适。下面是一些细节。

本作品中所附加的权益必须独立于作品集，如果作品单独从作品集中抽出并在其相应许可协议下分发，那么任何获得该作品的人或组织都应享有作品集中保证完全一致的作品权利。

所有人享有作品同样的公共许可协议。

再分发：协议不应当限制任何人或组织售卖或分发作品，无论是作品单独本身或者把不同来源的作品包装成一个作品集。

第三方可以直接或修改后将数据售卖。

许可协议不应当对此售卖或分发要求版税或者其他费用。

用户不必为已获取授权的数据支付任何费用。

协议要求修改后的作品在分发时以另一个名字或者版本号来与原始版本作为区分。

如果数据被重新混合，许可授权者有权利要求上述操作者标明他们混合的版本与原始作品不同。

任何可获取作品的人或者组织都应当无需额外的附加协议而自动享有作品附带的权利。

必须使用公共授权，那将意味着所有可获得数据的人都将享有同样的权利而无需个人许可。

许可协议不能设定限制来制约与授权作品一同分发的其他作品。例如，许可协议不能要求其他在相同媒介下发布的作品也是开放的。

许可协议不能干涉其他与开放许可数据一同分发的数据或内容。开放数据的这项特点极为重要，对于非开放数据亦是如此。

如果作品的衍生品已可公开获得，那它必须和原始作品具有相同的许可协议。

这里的陈述并不准确，因为它要求所有的数据必须具有同样的公共许可协议。但是这一点与下面列举的开放许可案例中的许可选项并不一致。

禁止歧视任何个人、组织或者某一领域。许可协议必须对任何个人、团体或领域无差别对待。协议许可不能对任何人在某个特定领域内对该作品的使用进行限制。例如，许可协议不能限制该作品应用于商业或者应用于科研。

任何人可以因任何缘由使用这些许可数据。

**开放许可协议的案例**

开放许可案例的页面展示了一份有用的指导手册，以告诉用户哪些开放许可将会受联邦机构所开放数据的认可。如我们早先展示的那些资料，开放数据政策备忘录中也有一些模糊陈述，“开放数据在开放许可授权下可以获得，而该许可不会对开放数据的使用做出任何限制。”直接说开放数据应该采用无任何限制的许可协议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即使是非常开放的许可协议（比如说Creative Commons BY）仍然要求获得作者的同意来获得许可授权。如果美国政府真的希望联邦政府的数据无限制为人们所用，那么它就该想到仅仅授权下面的这些工具能达到这个效果，如《CC0公众领域贡献》或者《开放数据公共领域的贡献与许可》（Open Data Commons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and License, PDDL）。

依照《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5条，由政府雇员在他们工作范围内所创造的数据和内容并不受国内版权法的保护。

由政府雇员在他们工作范围内所创造的数据和内容并不受国内版权法的保护，这个事实是长期存在的《美国法典》的一个积极特征。但是，就像这里所说的那样，版权空白领域只有当考虑到国内保护的可以才适用，例如美国国内。如果在国外的话，美国政府可以要求，例如，如果在法国的话，他们的作品在法国版权法的保护之下。所以说，在国外的话法律的细微差别程度并不明晰。但是，这确实为美国联邦机构使用公共领域贡献工具（如CC0）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主要就是因为CC0将内容放到全世界的公共领域，但在105篇法典的情况，由联邦政府雇员创造的作品仅仅适用于美国国内的公共领域。因此，尽管美国联邦政府雇员所创造的数据在美国能用于公共领域这点很有用，但是这篇法令又排除了联邦机构使用像CC0这样的公共领域的工具又让人遗憾，因为CC0能帮助广泛地再利用以及普及在机器可读方面的格式规范。这样的话，又带来一个更大的问题。如果由联邦雇员所创造的是在美国公共领域的话，在下面任何一项关于内容和数据的许可下，还是不合理的吗？如果是不合理的话，那么哪些内容又会在传统许可协议下的获得授权？第三方内容的问题呢？

当从第三方零售商购买数据或者内容时，无论何种被纳入确保信息正确的担心都不应被限制性、封闭性许可协议阻碍。一般来说，这种许可协议应该与包含开放协议的开放知识定义一致。下面列举了几个常见的开放许可协议：

内容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BY, BY-SA, or CC0

数据许可协议——《公共领域的贡献与许可》（Open Data Commons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and License, PDDL）、《开放数据共享署名许可》（Open Data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ODC-by）、《开放数据库许可》（Open Data Commons Database License, ODbL）以及Creative Commons CC0。

尽管存在上述这些关于联邦政府雇员所创作作品许可的问题，管理部门正向开放协议问题迈进一大步——他们鼓励许可协议应当与开放定义一致。另外，要是当他们开放数据的时候软件授权协议的问题也出现了，管理部门也应包含一些关于这方面的信息。
